失信被执行人 |
贵阳林城建筑物资租赁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5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1768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罗春甦与被告贵阳林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3年9月25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二、被告贵阳林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春甦租金680144.98元及相应违约金(其中134366.1元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123868.08元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31000元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195455.4元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680144.45元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贵阳林城建筑物资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春甦租赁物48钢管60980.2米(234.164吨)扣件36638个; 四、被告杨建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罗春甦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4元,由被告贵阳林城建筑物资租赁站、杨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15770595055K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野鸭乡新寨村十二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