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俊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21********2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83民初419号 |
案号 |
(2021)冀0683执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高俊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虎货款152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由被告高俊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