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2********3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21民初5114号 |
案号 |
(2021)黔0521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汇商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货款92 48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2019年3月6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1 060.00元,由被告陈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