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金马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9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9919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1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封金马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豫能喷涂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2264元,并支付上述欠款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开封金马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豫能喷涂设备有限公司本案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郑州豫能喷涂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6元,减半收取1128元,由被告开封金马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樊昆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21665995241D |
登记机关 |
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杞县城关镇汪庄村东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