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825民初3383号 |
案号 |
(2018)冀0825执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4 005 916.95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 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 056元,由原告负担6 209元,由被告负担38 847元;鉴定费160 00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鉴定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秉会审 判 员 徐 杨人民陪审员 郭冬青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附 页:一、判决适用的法律1、《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上诉事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时间 |
2018-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02692068144E |
登记机关 |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美丰街7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