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91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02民初367号 |
案号 |
(2018)冀0802执3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门秀林钢材、红砖款231188.95元。二、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门秀林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768.00元,由被告于建军及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2-03 |
发布时间 |
2019-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冀0802执3252号 |
立案日期 |
2018-12-03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695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021091090268 |
登记机关 |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承德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4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