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8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开民初字第621号(2015)开民初字第621号 |
案号 |
(2015)唐执五字第00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常全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孙锦瑞剩余货款80 805元。并自2013年1月22日开始至第三人常全宇给付之日止,以剩余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给付原告孙锦瑞迟延付款利息,但不超过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的损失数额。 二、驳回原告孙锦瑞要求被告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 028元,由第三人常全宇担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5-08-12 |
发布时间 |
2016-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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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助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5746887832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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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茂源街12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