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4********3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2270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10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鹏1 348 3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 348 32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 341元,减半收取计86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 670元,由被告王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