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2275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伟于2020年6月6日前给付原告聂元忠1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给付原告聂元忠4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给付原告聂元忠30,000元,2021年12月31日给付原告聂元忠30,000元,于2022年2月26日给付原告聂元忠7,500元为清,共计117,500元(含后续治疗费)。如任意一期逾期未履行,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所有款项。二、原、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终结。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聂元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