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6********0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726执580号 |
案号 |
(2021)陕0726执恢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陕0726民初438号一、被告王道坤、李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7843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2.7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戚文兴、张桂芳、刘长军、李晓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被告王道坤、李小艳负担。被告戚文兴、张桂芳、刘长军、李晓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