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4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522民初735号 |
案号 |
(2018)晋0522执1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城县凯天商贸有限公司、杨光共欠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265786.8元。二、被告阳城县凯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归还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货物欠款2265786.8元。具体还款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前清偿货款120000元,剩余货款于2019年8月29日前清偿完结。三、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实业有限公司放弃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4926元,减半收取12463元,由被告阳城县凯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时间 |
2018-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