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1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522民初2372号 |
案号 |
(2018)晋0522执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阳城县凯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阳城县潮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照约定利率据实计算);被告刘有湖、唐丽、晋硕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忠胜对前述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302.4元,计68102.4元,由被告刘有湖、唐丽、晋硕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忠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2-26 |
发布时间 |
2018-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