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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忠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522民初2372号
案号
(2018)晋0522执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阳城县凯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阳城县潮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照约定利率据实计算);被告刘有湖、唐丽、晋硕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忠胜对前述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302.4元,计68102.4元,由被告刘有湖、唐丽、晋硕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忠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8-02-26
发布时间
2018-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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