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4********0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2332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8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商铺租赁合同》自2021年1月14日期满之日自动解除;二、被告于2021年1月14日前将房屋腾空交付原告;三、被告交付房屋时应将室内装修无偿交付原告,不得破坏室内装修;四、被告于2021年1月14日前按照年租金1670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房屋租金112000元,如逾期给付则按年租金1920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租金128000元;五、合同履行期间的物业费、水、电、暖气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633元,由被告张琳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2021年1月14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