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旭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3********6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30民初1537号 |
案号 |
(2021)赣0830执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旭勇对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19)赣0830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所涉浙江火龙工贸有限公司所承担的3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贺桂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被告朱旭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