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103民初5901号 |
案号 |
(2018)鲁0103执2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二、被告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截止至2017年11月21日止的利息389571.32元(含罚息、复利);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含罚息、复利)。三、被告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徐国强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钱明怀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钱金辉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牛艳磊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星都板业有限公司、山东众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国强塑料有限公司、徐国强、钱明怀、钱金辉、牛艳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06 |
发布时间 |
2018-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焕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760020506C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