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大明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9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商初字第00032号 |
案号 |
(2016)苏02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大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光大银行归还贷款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按年利率6.3%计算,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按年利率6.3%计算)、逾期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45%计算,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45%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667800元。二、江苏大明、盐城大明、潘小明应对宜兴大明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500万元债务本金及其期内利息、逾期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律师费等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41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9787元,由宜兴大明承担,由江苏大明、盐城大明、潘小明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3329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03 |
发布时间 |
2016-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竞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167898420X7 |
登记机关 |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响水县陈家港化工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