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丰城市长盛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宜中法民二初字第00074号 |
案号 |
(2018)赣0981执1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丰城市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3034777.3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5日),2014年11月6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约定的年利率8.4%计算; 二、被告丰城市长盛能源有限公司、徐苏杰、曾美婕、肖鹏、杨汝红、范富保、龚细凤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丰城市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78元,由被告丰城市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丰城市长盛能源有限公司、徐苏杰、曾美婕、肖鹏、杨汝红、范富保、龚细凤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时间 |
2019-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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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苏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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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