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海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宜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8号 |
案号 |
(2018)赣0981执1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丰城市长丰燃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其利息120868.0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2日,此后的利息仍按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二、被告丰城市残联实业有限公司、丰城市长盛能源有限公司、范成雄、金慧、周海建、熊惠红、徐苏杰、曾美婕、范富保、龚细凤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城市长丰燃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9652元,由被告丰城市长丰燃源有限责任公司、丰城市残联实业有限公司、丰城市长盛能源有限公司、范成雄、金慧、周海建、熊惠红、徐苏杰、曾美婕、范富保、龚细凤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时间 |
2019-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赣0981执1416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