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飞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81民初6135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浙江飞戎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景鑫家纺有限公司定金及预付款 6 7 1 6 0元。2 、被执行人沈建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9 0 7元、诉讼费 8 4 2. 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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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沈建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054247236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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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