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海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6********6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2民初8950号 |
案号 |
(2021)苏0282执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唐海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陈龙款项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0元、财产保全费230元,合计392.50元,由唐海洋负担。陈龙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唐海洋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唐海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龙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