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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9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赣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宜中执字第000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 日内偿还原告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 10OO万元,并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 按月l。5%、⒛13年12月9日起至还清全部本`急 之日止按 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利`急。(赣 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巳归还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 任公司的255万元,根据已付款额和还款时间,按照先息后 本的原则冲抵)。 「 二、被告赣州艾格菲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 日内向原告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本案 发生的律师费⒛ 万元。 三、被告邱郁芳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0元、诉讼保全费50OO元,由赣州艾 格菲牧业有限公司、邱郁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01-06
发布时间
2015-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邹云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981739170518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丰城市剑南津头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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