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芦伏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7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881民初813号 |
案号 |
(2019)晋0881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仝峰、芦伏花、运城市鸿安风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返还原告韩慧兰借款233637.5元,并承担利息(按233637.5元为本金,利率按年利率24%,自2014年8月14日计至履行完毕)。二、被告张丽莉、景运虎、运城市宏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