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42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5民初7445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因宝坻区浮莱尚城(诚品嘉园)一期工程所造成的损失,在以原告未付的浮莱尚城(诚品嘉园)一期、二期全部质保金直接抵扣后,由被告再行赔偿原告7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执行;二、如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则赔偿金额调整为1400000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39795元,减半收取计1989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传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41042014137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城东津围路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