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3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83民初4101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召福偿还原告山东邹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16370.5元,支付罚息6929.34元(截止2019年8月19日)以及2019年8月20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未还本金和利息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的1.5倍即每年11.745%计至贷款全部结清之日),被告王召福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5000元,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5000元,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5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全部欠款本息。如被告王召福任意一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山东邹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被告王召福、孙利、李海霞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债权。二、被告孙利、李海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召福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6元,由被告王召福、孙利、李海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