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983民初3908号 |
案号 |
(2019)鲁0983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金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肥城市燃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圣智工程款3884790.15元及利息(以3884790.1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陈圣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金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肥城市燃气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时间 |
2019-0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栾文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83053098638L |
登记机关 |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肥城市文化路甲0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