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0********4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62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622执恢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战欣仪、张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美玲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0500元,本息合计6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6元,由被告战欣仪、张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