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慧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6********2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03刑初509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宋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二、被告人邵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人王海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人王稳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人周慧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六、被告人宋帅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邵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海东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王稳根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七、扣押在案的手机八部、银行卡一张,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17504元,依法没收,由淮阳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