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22民初3323号 |
案号 |
(2017)皖0322执6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张波保证金200000元,扣除已付100000元,还应支付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1105元,被告安徽远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5-26 |
发布时间 |
2017-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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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81050190025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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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巢湖市向阳路徽商御花园S3栋119铺、219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