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元宏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82民初4048号 |
案号 |
(2018)苏0982执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元宏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吕荣民货款27747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吕荣民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2元,减半收取计2731元,由被告江苏元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时间 |
2018-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严先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2554623963A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东联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