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远南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3民初1635号 |
案号 |
(2018)苏0113执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项黎明借款本金450634元及利息19819元,同时承担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以4506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戴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项黎明律师费24820元;三、被告江苏俏安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盐城市远南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戴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6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3320元,均由被告戴永、江苏俏安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盐城市远南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6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时间 |
2018-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2797412677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南区纬三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