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文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30********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381民初2078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粤5381执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文奕分三期向原告刘影妙还款20万元:第一期于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7万元;第二期于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7万元;第三期于2020年11月20日前付清余款6万元。 二、如果被告梁文奕任何一期不能按期还款,则原告刘影妙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需被告梁文奕按所欠款项支付以月利率1%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至还清日止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2177元、保全费1538元,合共371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梁文奕负担的1857.50元在其履行支付义务时径付原告刘影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