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大华精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02民初1441号 |
案号 |
(2016)豫0702执1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山西大华精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自愿分两次偿还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95万元,即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5万元;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4.95万元。二、如山西大华精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偿货款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从起诉之日起(2016年4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由山西大华精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三、案件诉讼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山西大华精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2-05 |
发布时间 |
2017-0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安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00566337833R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运城市盐湖区车盘办事处郑费村南900米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