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1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4243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亚芳劳动报酬31112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计368元、保全费380元,合计748元,由原告负担128元、被告负担62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6元。3(此页无正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