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7L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3097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489040元、返还保证金460万元,合计人民币10089040元,并赔偿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00890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80元,减半收取501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140元,原告湖南继善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37元,两被告负担431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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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MA07L7NM3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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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曹妃甸工业区中日产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