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6********0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726民初735号 |
案号 |
(2021)陕0726执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海军、杨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庞婷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庞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杨海军、杨娟负担2150元,退还原告庞婷2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