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8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2825民初944号 |
案号 |
(2018)鄂2825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欠款6738562.33元(含工程质量保证金);二、被告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分段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第一期工程进度款4150000元工程款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150000元工程款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第二期工程进度款 2110000元工程款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余下款项1478562.33元工程款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72元,减半收取29486元,由被告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03 |
发布时间 |
2018-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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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一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2825078911285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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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片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