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世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6********4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6民初698号 |
案号 |
(2021)冀1026执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世强偿还原告刘小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刘小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4620元,由被告贾世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