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07民初1318号 |
案号 |
(2018)皖0207执1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6499130.4元、截止2018年3月19日的利息80万元及自2018年3月19日起,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货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被告按本调解书支付的各期货款本金,该本金自其支付之日起不再计算利息)。二、上述款项被告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下列方式支付:1、货款本金部分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999130.4元;2、2018年3月19日之后的利息: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计算至该日的利息的50%,剩余部分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3、2018年3月19日之前的利息80万元,被告于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每月最后一日前各支付原告10万元。三、原告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用1.2万元,合计7.2万元,由被告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四、担保人芜湖市蒲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宣、张丽君对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若被告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于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之日,及时配合被告办理解除对“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196834号”项下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银湖中路109号浦桥大厦的6套房屋的抵押手续;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剩余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就所有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时,原告对于被告抵押的“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196834号”项下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银湖中路109号浦桥大厦的6套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七、案件受理费89654元,减半收取计44827元,保全费10000元,合计54827元,由被告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1-01 |
发布时间 |
2018-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711038531X |
登记机关 |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武夷山路9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