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0********3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2民初6835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1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08611089】。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710.5元;二、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8710.5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0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1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