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2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12082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通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329,525.60元及留购价款1,000元; 二、被告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通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0年5月24日前的违约金203,204.20元及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329,525.6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万元,为出具保单支出的保险费7,157.30元; 四、被告临泉县裕驰车厢有限公司、被告临泉县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李春生、被告邓秀兰、被告李振、被告李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429.20元,减半收取17,714.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泉县裕驰车厢有限公司、临泉县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春生、邓秀兰、李振、李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春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21594275748L |
登记机关 |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泉县临庐产业园姜尚大道与庐阳大道交口东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