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6民初11091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7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欠款本金481997.75元,支付利息28155.77元、违约金7877.2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3-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保全费3110元,合计7600元,由被告王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