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481民初4879号 |
案号 |
(2018)浙0481执3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海宁市顺德利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786.8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72元、诉讼费2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时间 |
2018-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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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建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789672313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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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创业路10号3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