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8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2034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刚自愿返还原告刘洪人民币 33,478.00 元,从 2020 年 5 月起,每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币 2,000.00 元至2021 年 1 月止, 剩余 15,478.00 元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前还清;二、若被告吴刚对上述款项任意一期出现未还清情形,原告刘洪可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6.00 元,被告吴刚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