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莫兴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402********5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081民初1604号 |
案号 |
(2019)辽1081执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莫兴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毛彩萍经济损失人民币14,500元;二、被告吉林省公主岭市顺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承担1797元,由被告承担31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