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尽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9********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29民初1479号 |
案号 |
(2021)鲁0829执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尽忠、夹福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姚改荣借款本金47500元,同时以475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