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302民初2883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郭定民与被告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来宾市兴宾区教育局私有住房安置补偿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二、被告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郭定民支付安置房补偿费493260.95元(4555元/㎡×108.29㎡);三、被告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郭定民支付临时住房补助费60000元(以1000元/月从2015年8月30日暂计至2020年8月29日,之后计付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郭定民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026元,由原告郭定民承担2584元(已交),由被告来宾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44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英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000617111560 |
登记机关 |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来宾市北二路26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