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2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3民初2394号 |
案号 |
(2021)皖0603执恢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克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敏借款本金19.2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8年3月30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志刚、淮北市启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白克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志刚、淮北市启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克召追偿。三、驳回原告王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79元,由被告白克召、刘志刚、淮北市启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