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民终908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3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5654299】。一审判决:一、确认原告邓华俭与被告东莞市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的《世纪icc房产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二、被告东莞市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邓华俭返还购房款2423136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5000元从2018年3月26日起算,463480元从2018年3月27日起算,725000元从2018年5月11日起算,220000元从2018年5月12日起算,990000元从2018年10月17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市前海中盈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77.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盈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55.54元,由深圳市前海中盈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承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书: 对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谭大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4UJRME3A |
登记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一路2号1栋2单元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