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伟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2********86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802民初4944号 |
案号 |
(2018)桂0802执9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沈伟盛向原告贵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82046.6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计926元,由被告沈伟盛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16 |
发布时间 |
2018-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